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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粉丝通拒审的原因是什么?微博粉丝通广告审核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0-09-15 12:06:50 点击:
  微博作为全网的吃瓜基地,越来越受关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微博月活跃用户达5.5亿,日活跃用户达2.41亿。
微博搭建起了中国最大的社交兴趣网络。在微博,你可以找到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分享生活,一起交流经验,一起当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总的来说就是,微博让无处安放的当代人找到了归属感。
那么微博开户审核通过但是广告审核没通过的原因有哪些?
一、审核时效
创意审核承诺工作日24小时完成,周末/节假日48小时内完成。如无特殊情况,大部分创意在12个小时内审核完毕。
二、重新审核触发条件
以下动作会触发创意重新审核: 修改广告账号信息、创意标题、图片、文字、推广链接等可能实质性影响具体广告内容的元素。
三、审核结果通知
超粉管理中心消息中心提示:系统将自动发送站内信告知结果,点击站内信可进入广告创意列表进行查看及管理。
超粉推广广告列表提示:审核结果同时会在后台推广广告列表状态中悬浮显示。

四、常见拒绝原因
(一)拒绝原因:创意推广商品或服务与备案资质信息不一致
修改指引:请确保创意推广内容与开户注册备案行业一致。
(二)拒绝原因:创意内容与落地页推广内容不一致
修改指引:请修改创意内容或落地页内容,确保整体广告内容与备案资质新完全相符。
(三)拒绝原因:创意、账号信息或落地页推广涉及违法违规内容(如涉及广告顶级词汇、虚假产品/活动、低俗色情等)
修改指引:请修改创意及落地页内容涉及的推广国家法律命令禁止、不符合微博广告审核规范的内容。
五、审核结果申诉
若您在查看拒绝原因之后仍对于审核结果不认同,请联系对接销售人员进行咨询。
六、广告审核规范
(一)推广信息的一致性
1.广告内容,包括推广产品、品牌需保证与开户预设信息一致,不得出现开户公司在未提供授权的情况下推广其他公司产品。
2.广告推广内容与落地页推广内容需有关联性。
(二)符合广告法的规范
1.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5)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6)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7)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8)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2)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中使用代言人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任何商品、服务均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4)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5)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7)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
(1)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7.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1)商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2)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
(3)不得使用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周围从事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活动的图片、视频等素材。
(4)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8.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2)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4)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
(6)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使用错别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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